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华升养殖场与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4071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华升养殖场,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云山村金山自然村。
代表人XX新。
被告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7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16112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华升养殖场与被告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华升养殖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华升养殖场负担。
审判长林朝晖
人民陪审员刘敏
人民陪审员连元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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