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海南华侨中学与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终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侨中学。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汪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琦,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雅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长明,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南华侨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华侨中学以“接受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南华侨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华侨中学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上诉人海南华侨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 华
审 判 员  梅亚琴
代理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