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6456号
原告: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老人公寓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7R6097。
法定代表人:章万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钢,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觉,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一期)4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3239XB。
法定代表人:王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辉,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浙江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苍南县灵溪镇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胡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