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3执保315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樊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