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

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299号
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黄河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5330141W。
法定代表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167110201L。
法定代表人:樊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5.14元,减半收取2212.57元,由原告滨州市新东方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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