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住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樊滨。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34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五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信息,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该案执行过程中,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济南市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状况,经反馈均无记录;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向明
审 判 员 崔汝伟
审 判 员 周新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 岳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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