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244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芳,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第三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167110201L。
法定代表人:樊滨,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沾化翔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黑龙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694400622W。
法定代表人:杨连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沾化翔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忠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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