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1民初157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东升镇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开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建设,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明食品有限公司、李建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明食品有限公司、李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梁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明食品有限公司、李建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原告已缴纳),两项合计9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