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被执行人:向伟,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市曙光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48642.88元的法定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236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斌
书记员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