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778号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1日生,住**市荷塘北区。
被申请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本院在审理***与**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610元。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80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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