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毕文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毕文娟,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晶。
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翠霞。
被执行人向伟,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东区。
本院在执行***、毕文娟、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与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付给***、毕文娟2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文娟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确定由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受偿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应支付***、毕文娟的2200000元中的1124026.7元。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到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住所地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及现场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特6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