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188号。
负责人:龙建良,行长。
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梁翠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向伟,男,汉族,住**市曙光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5月2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他22号执行裁定,**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631453.40元、判决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立案执行后,经邮政特快专递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7日、7月1日、10月22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向伟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市,已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21年5月6日,**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41260590元的最高竞价竞买成交。拍卖价款扣除评估费270000元、代扣税款4185002.70元、**市人民法院转付(2019)鲁1082执1909号案件执行费53142元、付给另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上述楼房的执行案件[(2021)鲁1003执1658号]的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执行款8992735.52元及转付执行费49172.78元外,余款27710537元已给付作为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其中(2021)鲁1003执1659号案件给付申请执行人2648642.88元及转付执行费22363元,本案给付申请执行人24951357.12元及转付执行费88174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2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0月23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兴,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188号。
负责人:龙建良,行长。
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梁翠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向伟,男,汉族,住**市曙光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5月2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他22号执行裁定,**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631453.40元、判决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立案执行后,经邮政特快专递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7日、7月1日、10月22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向伟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市,已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21年5月6日,**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41260590元的最高竞价竞买成交。拍卖价款扣除评估费270000元、代扣税款4185002.70元、**市人民法院转付(2019)鲁1082执1909号案件执行费53142元、付给另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上述楼房的执行案件[(2021)鲁1003执1658号]的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执行款8992735.52元及转付执行费49172.78元外,余款27710537元已给付作为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其中(2021)鲁1003执1659号案件给付申请执行人2648642.88元及转付执行费22363元,本案给付申请执行人24951357.12元及转付执行费88174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2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0月23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兴,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