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某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188号。
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399号。
被执行人:向伟,男,汉族,住**市曙光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0执他2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由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执恢208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