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13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窦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