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2266号
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六角南巷**(原**)。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01,202,203,204>
法定代表人:岑宇晖。
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武汉市兴星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