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2292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晖,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2号201,202,203,204。
法定代表人:岑宇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