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80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号***之**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便街南胜里下五巷*号。
被执行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号D*栋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
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57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偿还广州奥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35000元及利息,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受理费、保全费1419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发现。本院派员前往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但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8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