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817号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天路2777。
法定代表人:颜京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3392号。
法定代表人:郭甲生。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