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817号之二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天路2777。
法定代表人:颜京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3392号。
法定代表人:郭甲生。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