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817号之一
申请人: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天路2777。
法定代表人:颜京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3392号。
法定代表人:郭甲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