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与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4-2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9864号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三黄庄村委会西10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立案,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