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6执2374号
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宁兴威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0526民初54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合计20,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威宁兴威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威宁兴威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威宁兴威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威宁兴威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其注册地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可申请悬赏、审计以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短信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回复短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2020)黔0526执23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书记员 禄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