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03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定友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尚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