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559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珠江公寓2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
原告***与被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