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8089号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珠江公寓2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驿琨,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3211元,由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