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3511号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珠江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驿琨,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滨。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计2377元,由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雄羽
书 记 员  张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