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4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挑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振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
上诉人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99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梦丽
书记员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