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29号
申请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红。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董事长。
申请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分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分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