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895号 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梧桐东街3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827089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41348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5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