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593号 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现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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