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593号
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现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