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543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89号1幢104-106室。
负责人:***。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分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现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