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91民初2540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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