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392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固亮,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马牧乡郑西村郑西二组211号。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39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志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 兵
代书记员 张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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