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35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村。
法定代表人:贾明欣。
被告:郑国亮,男,1976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劳务费48896元。2、本案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负担。2015年6月底至2019年1月初,原告到被告承包的项目所在地工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提供劳务,主要劳务为砌砖、抹灰、木工工种,被告已付部分劳务费,之后由被告承包的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监督员郑国亮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一份,证明截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仍欠付原告48896元,此款经原告屡次找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地点为南戴河村。原被告上述对管辖的约定,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因工程所在地在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