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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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同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齐兵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