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37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日腾月发商贸中心(经营者:***),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回龙观建材城东区7号。
被执行人河北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于德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756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14 688元及利息。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经电话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李洪生
代 理 审 判 员 刘有昌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