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4民初4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1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地明街纺织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负担。
审判长栾丽
审判员***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