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