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被上诉人卫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许德贵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合同》,约定许德贵将卫校换热站房工程发包给***,工程造价为350000元。2016年5月8日,许德贵向***出具换热站整体工程人工费及材料费结算单,扣除没完工程量的费用,尚欠230000元。考虑该案工程是东泰公司与卫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许德贵是合同相对人,许德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将许德贵列为本案第三人,以此查清东泰公司、许德贵和***之间的法律关系,东泰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查清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是否已生效,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杜 敏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纯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