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被上诉人卫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许德贵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合同》,约定许德贵将卫校换热站房工程发包给***,工程造价为350000元。2016年5月8日,许德贵向***出具换热站整体工程人工费及材料费结算单,扣除没完工程量的费用,尚欠230000元。考虑该案工程是东泰公司与卫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许德贵是合同相对人,许德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将许德贵列为本案第三人,以此查清东泰公司、许德贵和***之间的法律关系,东泰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查清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是否已生效,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杜 敏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纯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