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4财保7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7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军,阳明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印,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1号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江银行牡丹江振东支行06×××16账户存款2371025.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为PZDM202223100000000048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江银行牡丹江振东支行06×××16账户存款2371025.2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巨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