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483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湾小区牡三公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村书记。
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1号8楼。
法定代表人:邓亚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