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1号8楼。
法定代表人:邓亚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金杰,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地明街纺织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桂云,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德贵,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及许德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卫校将西校区给水消防外网排水、换热站房等工程发包给东泰公司,许德贵挂靠该公司,其与***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将卫校换热站房工程承包给***施工,工程一口价35万元,该协议与结算单均由许德贵、***签字,没有东泰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东泰公司对此也不认可,且许德贵未出庭陈述,无法确定结算单是否由许德贵签字出具,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一审时,东泰公司申请对***施工的换热站房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鉴定,程序违法。东泰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其理由成立,故一审法院应对***施工的换热站房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此确定***工程价款,据实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玉林
审 判 员 周晓光
审 判 员 钱大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禹
书 记 员 刘 纯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