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地明街纺织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该校校长。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洪明
人民陪审员 吴宝英
人民陪审员 盛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