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3财保55号
申请人北京泽鼎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吉安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人北京泽鼎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7062.5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泽鼎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2020年7月17日,吉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泽鼎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7062.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泽鼎方圆石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肖群峰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