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03民初883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秋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于2021年6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以与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秋保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项国峰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法官 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