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745-1号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区龙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新,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637172A。
法定代表人:胡天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园区鹏程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82EGU6F。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66653.4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赣0821民初745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666653.4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
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于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6653.47元或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鑫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以1666653.47元为限,其中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忠
人民陪审员  谢清香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曾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