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224196L。
法定代表人:张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637172A。
法定代表人:胡天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吉仲裁字第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吉仲裁字第71号调解书指定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原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