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88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广生,系沈阳市于洪区北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欢禧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波,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友诉被告辽宁欢禧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2元,减半收取7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