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欢禧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辽***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民初1953号
原告:***,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北四西路**网4。
法定代表人:殷学斌。
原告***诉被告辽***丽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洪昊澜
审 判 员  张 珈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齐丹
书记员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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