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长江中路61号C-103室。
法定代表人:唐和兵。
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邓高村六组58号。
法定代表人:章国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10日前返还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约金3万元。二、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166元由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履行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南通天视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后,先由***执行,后转为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履约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元,执行费39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组不动产,已由另案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6、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组不动产,已由另案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司荣华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